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38号
2007年04月06日 发布

  六、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
  (一)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的重要环节,应当周密、细致、完备。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向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验证报告以及有关附件。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为技委会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监督和管理单位以及大专院校。若标准内容与其他部门相交叉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五)对征求来的意见必须进行归纳和处理,并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恰当表述。对于重大的修改意见,须有充分的论据,方可决定是否采纳。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并考虑重新征求意见。

  (六)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单位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审查
  (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组织审查,分会审和函审两种审查形式。必要时,可在会审或函审前对标准进行预审。

  (二)对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较复杂的标准送审稿宜采用标准预审方式,以提高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查会的质量。预审主要是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技术要求提出初步评价,力求使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在预审时得到解决。预审结论不作为报批标准的依据。

  (三)无论采用会审形式还是函审形式,均应提前1个月将送审资料(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交参加审查的人员或机构。

  (四)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并能准确地解释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内涵及采用依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如实准确地进行解答,并积极采纳合理的部分。

  (五)标准审查应当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委员代表进行,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代表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六)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依据会审或函审意见进一步修改,秘书处编审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八、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将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编制说明、验证报告、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可行性说明(附件7)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准报批稿及报批资料进行程序、技术或协调方面的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一般应退回有关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予以编号,确定实施日期并予以发布,必要时应当就标准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复审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是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自开始实施后5年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的过程。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具体复审工作由负责标准制修订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承担。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可参照《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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