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007年04月19日 发布

              第二章 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十三条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准品、质控品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果不单独销售,则不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如果单独销售,则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其类别与其同时在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类别相同。对于多项校准品、质控品,其类别与同时使用的高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同。

  第十五条 仅用于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产品不需要申请注册,但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
  未经任何修饰,其自身并无诊断功能,须经过标记或者优化后才能成为体外诊断试剂组成部分的特殊物质,亦无需申请注册。该类物质单独上市销售时,应说明其来源、组成成分、效价或者活性单位等,同时注明“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的字样。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界定,并根据产品的风险等情况对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进行调整。
  对于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分类界定申请应当同时提交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有关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注册管理中分类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采用符合命名原则的通用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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