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007年04月19日 发布

附件3:
               重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重新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4.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第一类产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注:
  1.对于重新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变更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2.第三类、第二类和第一类产品申请重新注册的申报资料要求相同。
  3.境外产品重新注册时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参考附件1中“三、境外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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