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007年04月19日 发布

                第三章 产品研制

  第十八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实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产品性能评估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的评估。
  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测定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
  临床性能主要包括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完成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分析性能的评估,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录,附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评估应通过临床试验完成。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完成。有关临床试验的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研制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按照申报资料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核查试验过程,也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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