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2007年04月19日 发布

            第五章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第三十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产品注册和重新注册前,申请人应当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于首次注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还包括对申请注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申请第一类产品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核查。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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