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4号)
2006年04月14日 发布

  从2006年4月24日起,申请人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所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领取事项时,申请人委托的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和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书样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