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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内容: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四、收费:金额15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麻醉(精神)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公正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可不提供)。 (四)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五)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 (六)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委托其他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还需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代理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 2、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3、请材料提交的各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麻醉(精神)药品进口申请表》 (1)该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即:除第二项、第五项用英文,第十一项用中文外,其他各项用中、英文填写清楚,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第一项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 (3)第七项、第八项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双方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麻醉(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一年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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