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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的发放
二、许可内容: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的发放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援外服务中心或援外物资供应站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的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请。 (二)卫生部援外办公室出具的为援外医疗队所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发放证明信的报告。 申请单位为北京国际(SOS)救援中心直接提交办理《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的申请。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材料须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卫生部援外办公室或北京国际(SOS)救援中心向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申请材料转至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批准文件。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三个月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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