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审批
2006年02月22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审批

  二、许可内容: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审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公正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
  2、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3、请材料提交的各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
  (1)该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即:除第二项、第五项用英文,第十一项用中文外,其他各项用中、英文填写清楚,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第一项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
  (3)第七项、第八项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双方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及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