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口审批
2006年02月20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口审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四、收费:金额150元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和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标准为每份150元。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麻醉(精神)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地区麻醉(精神)药品主管当局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
    个别国家对个别品种的进口可不要求提供进口准许证,此依联合国麻管局提供的资料而调整。个别品种的出口还需提供进口商提供的保函。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
    2、填写规范,证明文件有效。
    3、请材料提交的各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麻醉(精神)药品出口申请表》
   (1)该表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即:除第二项、第五项用英文,第十一项用中文外,其他各项用中、英文填写清楚,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第一项填写的进口单位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交的资质证书中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一致。
   (3)第七项、第八项须写明具体进出口口岸,不能超过两个。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双方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麻醉(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三个月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