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备案
2006年02月22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备案

  二、许可内容: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备案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五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二)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等)。
  (三)选题目的与依据。
  (四)药品研究综述资料(可附文献资料)。
  (五)环保总局认可的评估资料。
  (六)申报单位人员机构及情况。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书必须有效。
  3、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与延续:《特殊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有效期三年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四、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