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2008年08月28日 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下称受理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的相关规定,违者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四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的规定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礼金及礼品;
  (四)严禁本人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五)严禁以讲课、咨询等名义在医药企业收取劳务报酬,或参与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谋取个人利益;
  (六)严禁违规干扰审评、审批、认证、检测和稽查等行政事务;
  (七)严禁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乱罚款;
  (八)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研制数据及监管工作秘密。

  第五条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准则要求
  (一)不得复印申报资料和拷贝行政审批信息;
  (二)不得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密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私自带离规定的工作场所;
  (三)不得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密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交给无关人员阅读;
  (四)不得主动了解或获取与本人工作无关的申报资料内容或行政审批信息;
  (五)不得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密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用于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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