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密规定
2008年08月28日 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下称受理中心)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密规定》以及本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中心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

  第四条 受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所接触的申请资料、未获准披露的行政审批信息及其他按本规定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承担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受理中心签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保密责任书》(见附件)。

  第五条 受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下列规定,违反者将按照本规定的罚则处理。
  (一)不得复印申报资料和拷贝行政审批信息;
  (二)不得将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私自带离规定的工作场所;
  (三)不得将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交给无关人员阅读;
  (四)不得主动了解或获取与本人工作无关的申报资料内容或行政审批信息;
  (五)不得将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用于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受理中心工作人员调离或离开受理中心时,对其在受理中心工作期间接触的属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承担三年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对涉及《保密法》规定范围内的申报资料及其行政审批信息,按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与受理中心信息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网络设计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安全设计方案、源代码、系统配置参数、技术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相应设备上的密码、标识符和数据等均属保密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使用部门或具体使用人应对所用网络客户端及相应设备上的密码、标识符和数据负责保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泄露与网络运行资源有关的系统配置参数、所使用设备所承载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受理中心对信息数据实施密级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受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重要信息数据副本的存放地点应保证不被泄密。系统数据的更改、删除、发布应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保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一)一切秘密文件的拟制、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归档、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应办理清点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严格责任制;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翻印、复印机密文件,必须经文件制发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绝密、秘密、机密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时,应经受理中心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五)“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必须经机要转递或派专人接送,严禁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如普通邮件等)传输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涉外活动保密规定
  (一)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正确处理保密与友好,保密与交流的关系。凡国家规定属于绝密和机密范围的资料,未经批准,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外公布或向外提供;
  (二)接待外宾参观时,不得擅自安排外宾参观保密内容;
  (三)向国外交换、赠送的书刊、资料,不得涉及属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行政审批信息。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受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上报上级机关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犯保密规定,玩忽职守,以致遗失、泄露属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者;
  (二)扩散、窃取、出卖属本规定所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者;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