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暂缓检测产品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公告(第39号)
2008年09月03日 发布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暂缓检测的规定,即日起,对暂缓检测的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备注栏加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该产品暂缓注册检测。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