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惧法纪之威
高红光 刘军
2005年12月30日 发布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这个告诫可谓意味深长。党员干部由于位置特殊,有时会被唱赞歌、抬轿子的人围着转,时间久了头脑就容易失去清醒,陷入行为上的“误区”;还有的手握重权,面对的诱惑大,就容易把持不住自己,以致利令智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增强自律意识,党员干部应该常怀“畏惧”之心,凡是党纪国法以及军队的规章制度所不允许的,都要严格遵守,不越雷池半步。否则,前车之覆,就在眼前。

  常惧法纪之威,首要的是加强法纪修养。一定意义上讲,掌握法纪知识的多少,关系到法纪观念的强弱。有的党员干部虽然也知道遵纪守法的重要性,然而内心总是觉得违法乱纪离自己很远;有的甚至认为只要工作干好了,学不学法纪无所谓。由类似模糊认识而导致工作中好心办坏事的大有人在,“能人犯罪”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就警示我们,党员干部如果不自觉学法纪、知法纪、用法纪,就很容易踏入法纪“禁区”而不自知,做出“悔之晚矣”的事情来。面对法纪之规,只有通过学法、懂法,才能清楚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才能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诱惑保持足够的警惕,使自己在诱惑面前不动心,得意之时不忘形,法纪面前不栽跟头。

  常惧法纪之威,党员干部对手中掌握的权力要有正确的认识。权力是把“双刃剑”。用权为公,为群众谋利益,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反之,以权谋私,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和人民群众的唾弃。有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手中有权,便可以置自己于法纪之规的约束之外为所欲为,即使违犯法规和纪律,别人也不会查、不敢查。这种对权力的误解,正是一些人滑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党员干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清醒地认识到“职务越高,责任越重;权力越大,义务越多”的道理,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对党纪国法常怀畏惧之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常惧法纪之威,还需要剔除侥幸心理。一些人违纪违法,常常与他们自作聪明有关。有的觉得自己手段高明,犯了法即使被举报,也难以被查出来;有的则认为现在有问题的不在少数,法不责众,不一定找到自己头上来;还有的以“一次不要紧”原谅自己,以“小事情无所谓”为自己开脱,从放纵小节开始,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滑越快、越陷越深,最终导致无法自拔。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殊不知,一个人如果想违法乱纪,并且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能够侥幸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那就无异于掩耳盗铃,欺骗自己的结果只能是害了自己。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只有时刻保持反思的习惯和警醒的力量,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制欲不贪,防微杜渐,时刻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用党性原则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有效避免积少成多、积重难返,最终落得为法网所缚的可悲下场。也只有这样做,才是有理智者的聪明之举,讲党性者的必要之为。

  法纪是惩处腐败的依据,更是平日行事的规范。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活”,大臣万钢答:“畏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深表赞同。一个封建官吏尚有如此境界,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党员干部,更应该提升遵纪守法的层次。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不应只是迫于对违法违纪必受惩治的恐惧,更应该是出于自身的一种责任感和自觉意识,出于对人民赋予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尊重。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应把“防线”前移,把外在的强制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信仰和规范,把遵纪守法作为个人行为的一种习惯和自觉,从而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