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工作情况(增刊)[2006]第5期
2006年06月21日 发布

             香港廉政公署肃贪“三管齐下”

  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高度独立的体制,“三管齐下”的成功肃贪经验,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和推崇。


               贪污猖獗 催生“廉署”

  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地区的贪污(香港法律所指的贪污,在中国内地的法律中指的是行贿受贿)行为猖獗,特别在警务人员中,贪污成风,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因贪污入狱时承认,在他19年(1954—l973)的警察生涯中积累了500万港币的财产。据统计,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警务人员每年从赌、毒、黄各场所获得的贪污受贿款额高达lO亿港元。这使得当时生意红火、盈利丰厚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
  面对日益严重的贪污现象,香港社会反映强烈,市民们纷纷呼吁改革现行体制,成立一个独立机构取代由警方负责的反贪倡廉工作,以使香港的廉政建设走上正轨。1973年轰动香港的葛柏贪污大案揭露,促成了这一独立机构的诞生。
  葛柏1922年4月7日出生于伦敦,曾在英国警界服务4年半。1952年来到香港加入警队,初期任见习警察,此后官运亨通,青云直上,70年代初已任警务处总警司。此人拥有大大超过其薪金收入的财产,在6个国家的10多家银行存款437万港元,是其服务警界以来应得薪金89.19万元的数倍。反贪污部对他进行调查,葛柏神通广大,逃离香港,乘飞机经新加坡返回英国匿居。葛柏的潜逃引起舆论的指责,促使政府于1973年成立一个特別调查委员会。该年8月,香港掀起了“反贪污,捉葛柏”的群众运动,要求将葛柏绳之以法。在市民们群情激愤的形势下,港督麦里浩于1O月17日宣布,反贪污工作将由警方反贪污部移交独立的反贪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l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廉署”正式成立。
  “廉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和负责署内行政工作的行政总部组成。它们在功能上互相配合,分别承担“依法惩治、积极防范、宣传教育”的任务,香港人称之为“三管齐下”的有效肃贪方式。


                方式之一:依法惩治

  “廉署”成立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通过英国警方拘捕葛柏,并引渡返港。葛柏于1975年被遣送回港,法院裁定葛柏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其入狱4年。捉葛柏的成功,增加了市民反贪污的信心和热情,一时举报贪污者甚众。
  “廉署”旗开得胜,于是乘胜追击,以严厉手段打击警官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破获多起违法要案。仅“廉署”成立后不久的1976年间,就调查、惩处了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是警务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1977年又查处了尖沙嘴署集体贪污案。在这起案件中,共有22名警司和总督察被起诉,其中10人被判刑。1978年4月,港督又下令逮捕涉嫌贪污的警务人员118名,并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强令他们退职。至此,警队中的贪污团伙被彻底摧毀。
  上一世纪80年代后,“廉署”又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大案之一是“李福兆贪污受贿案”。李福兆原为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主席,拥有将近200亿港元的财产,在香港素有“股票之父”之称。在华商富豪的排名榜上位居第三,仅次于李嘉诚和李兆基。1987年“廉署”在调查中发现,李福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批准行贿公司发行股票,共得好处费86万港元,已触犯法例,构成受贿罪。从1988年年初开始,“廉署”采取行动,拘捕李福兆,搜查其住所,后将案件送交法院审理。1990年1O月,法院因李福兆非法收受利益判处有期徒刑4年,“廉署”以此案告诫市民:“李福兆的案件可以警惕世人,千万不要为一时贪念,而断送大好家庭。”
  90年代,“廉署”又成功破获了立法局议员梁锦濠贿选舞弊案和《天天日报》社长何世柱串谋诈骗案。
  梁锦濠原为香港立法局议员,1991年在立法局选举中因为舞弊行为受到“廉署”调查并被拘捕。“廉署”将调查报告转呈有关部门,指出他在选举中买票,其竞选开支也超出规定费用最高额。1993年,他被判处监禁3年。
  《天天日报》社长何世柱原为全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立法局议员。在任社长期间,伙同妻子和他人诈骗《天天日报》(国际)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擅自挪用和贪污公司资金,并搞乱账目,隐瞒真相。事发后,“廉署”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将案件转交法院审理。
  除以上案例外,“廉署”还坚决查处了各种公职人员及私人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使“廉署”成为港人心目中一切贪污不法行为的克星。


                方式之二:积极防范

  在严厉打击贪污活动的同时,“廉署”所属防止贪污处积极进行防贪堵漏工作,力求将贪污隐患尽早消除,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法律赋予“廉署”明确的权力与职责,使其能够促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修改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并且应私人机构和市民的要求,就消除贪污行为给予指导和协助。
  为此,防止贪污处必须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惯例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之后提出合理建议,改进其工作方法。“廉署”自成立以来,已经就各政府部门的运作完成了2000多个详尽的审查报告,并对有关审查研究工作系统地跟进,以确保其建议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有关部门拒不接受“廉署”建议,“廉署”可上报总督,由总督出面迫使其接受该建议。防止贪污处有责任对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其监督的结果进行整理,完成监察报告。


                方式之三:宣传教育

  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廉署”必须负责向市民宣扬廉洁诚实美德,引导市民认识贪污的害处,并发动和鼓励市民支持消灭贪污的行为,支持肃贪倡廉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廉署”社区关系处负责。自“廉署”成立以来,在开展肃贪倡廉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反贪意识方面,该处下了很大力量,其宣传教育也很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他们提出的宣传口号是“社会廉洁,生活更显安宁”,这对于大多数香港市民而言,是有号召力的,因为它符合人们的切身利益。
  在印发的《打击贪污,从速举报》的三种小册子上,分别这样提醒人们:
  公职人员,知情不报,只会让害群之马误你前程。
  大众市民,噤若寒蝉,只会使社会繁荣化作无形。
  商界人士,忍气吞声,只会令公平竞争无法存在。
  通过这样有针对性的宣传,使各界人士均有所受益。
  为鼓励市民举报贪污行为,他们在宣传手册上印有其办公地点和电话号码,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解释“法律上什么是贪污?”“什么是公营机构贪污?”“什么是私营机构贪污?”等各种问题。他们还制作“廉署”调查个案的电视剧、电台节目,令市民进一步认识“廉署”调查员是如何锲而不舍地将贪污分子绳之于法的。多年来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民愿意挺身举报者增多。
  据统计,“廉署”成立之初所接到的署名举报只占30%,而90年代已增加到70%。这也为“廉署”的调查工作提供了便利,使工作效率随之提高。1974年,在贪污举报中可供追查的只占30%左右,近年来已增长到60%-70%。因此,“廉署”廉政专员施百伟认为,近年的贪污举报大幅度增多,尤其是关于私人机构的举报数量.已从70年代的300-400宗,上升为80年代中期的1000宗左右,1993年增至1800多宗。这与“廉署”长期推行社会教育,使市民和商界对贪污问题警觉性提高,抵制力增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