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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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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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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编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本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如下: 机构职能:本局职能、局领导简介、机关各部门职能、直属单位职能。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法规文件:局令、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 公告通告:质量公告、违法广告公告、药品GMP认证、GSP认证、药品不良反应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GLP认证、GAP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医疗器械注册证延期、其他。 规划计划:发展规划。 综合管理:招标采购、应急管理、重大项目、药监统计、教育培训、执业药师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行政复议等。 基础数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督、其他。 行政许可:综合介绍、受理中心公告、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送达动态、行政许可进度查询。 最新动态:领导活动、领导讲话、新闻发布、工作动态。 食品安全: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综合评价、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以上政府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开,具体可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www.sfda.gov.cn)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目录编制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索引、主要内容和公开时间。公开目录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化原则。目录涵盖本局机关各司室制定或保存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信息内容分为10大类。 (二)标准化原则。目录按统一标准建立索引编码,以编码方式表示信息分类、发布年份等具体内容,以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在本局政府网站建立“政务公开”专栏。对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对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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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办公时间:8: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331902 传 真:010-88331932 电子信箱:zfxxgk@sd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政编码:100810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在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2.从本局政府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受理机构; 3.申请人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5.本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本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3.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本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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