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008年04月24日 发布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各司(室)负责人担任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2.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3.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4.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责是:

  1.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